证券代码:60075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 公告编号:2024-053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6872 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6 - 2024/9/27
B股 2024/10/8 2024-09-26 2024/10/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
决议制定、实施具体的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述授权,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
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 年度中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截至本报
告披露日,
公司总股本为 1,070,044,063 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8,000,000
股,即以 1,062,044,063 股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 127,445,287.56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流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每股现金现金红利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按
照上述公式计算:
每股现金红利=1,062,044,063 股×0.12 元/股÷1,070,044,063 股≈0.12 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0]÷(1+0)=(前收盘价
格-0.1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6 - 2024/9/27
B股 2024/10/8 2024-09-26 2024/10/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公司
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
人民币汇率按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半年度利润分配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7.1124)折算,每股现
金红利 0.016872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
现金红利为 0.015185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
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100 号 20 楼
联系电话:86-21-63217132
联系传真:86-21-63217720
邮政编码:200002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