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 凯盛新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9-20 22: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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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两
者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
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
书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选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
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
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参加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履职期间的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的必要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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