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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发表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企业管治守则》等法规及
/或指引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保证制度的有效
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
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它信
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
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一般公告和股东通函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一般公告和股东通函应当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发表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
(三)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五)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公司给予其他实体的贷款资料(该贷款金额按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须予
披露贷款”),或须予披露贷款的金额的增加按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
但在公司日常业务中产生及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交易的任何应收货款除
外);
(ii)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
(两者按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
(iii)公司控股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加以质押,以担保公司的债务,或
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其它责任上支持;
(iv)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包括一项条件对任何
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的责任,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
涉及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及
(v)公司对贷款协议条款的违反,而所涉及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
大,违约可能会使贷款人要求公司实时偿还贷款,而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
违约事宜作出豁免。
不限于)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第14章)及关连交易及持续性关连交易(第14A章)
的公告及通函;
项。
上述临时报告(公告/通函)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二十二)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第(一)、(二)项所述有关时点发生
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
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
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
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
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
导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有关证券交易所申
请停牌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及/或其他授权人士签字确认
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
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
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
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
和管理公司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财经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
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其
他任何董事和员工及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沟通、披露发布任何信息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及
(七)不时就信息披露事宜征询其他专业人士及顾问, 以确保公司遵守证券
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司审计(或审核)委员会须于披露前审
阅须披露的财务报告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供
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室保持沟通并配合
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八条 限售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
与质押事项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它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
递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监事会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
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或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依据《证券上市规则》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备案。
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制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但内
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后,由证券部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内容(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起草,提
交证券部汇总。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
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七)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
时提交监事会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
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八)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报告并提交
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或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
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
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提交证券部。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
产、对外担保等交易、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的关
连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
易等重大事项, 任何属于股价敏感资料的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
时报告,由证券部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
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
后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一般公告和股东通函等。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刊发的信息披露文件则采用中、英文文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并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上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证券部
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它董事会成员、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
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
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数据,上述
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
价敏感数据,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
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导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
立即更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
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
有的不正确数据,而该等数据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数据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数据,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
及股价敏感数据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数据以
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数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
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
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响应,并在该等数据公开披露前
保持态度一致。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导及有关市场传闻。媒
体报导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数据,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交易价格或
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地交
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五十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条款或制
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
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
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
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五十四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施行后,其内容与不时颁布或修订且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