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规划、
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至六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
员代为行使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决定董事会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
之外的单项金额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资产收购、
出售及对外投资,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受托进行决策。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资产等;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基本
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其他类型投资。其中,
股权投资含新设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等,基本建设投资含新建、改建、扩建和
技改项目等。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
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
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现场结合通讯或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委员通过该等方
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委托
二人及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
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战略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
如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
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于会
后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及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
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