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颁行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九届二十六次董
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即公司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做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
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
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上市
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
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
号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 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距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首次公告日期不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
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
《上市规则》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共 4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1,006,476,79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758%。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08 名,持有的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363,996,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房永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列议案:
案;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
一致,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及其内容进行变更
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推举的两名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进
行计票、监票,本律师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验证;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
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
作》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和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