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陈伟勇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上述候选
人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陈伟勇先生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同意
董事会提名陈伟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将未置换的发行费并入超募资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签字:
谢 青 冯燕春
日期: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