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韵达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韵
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以下简称“本
规划”)。
第一条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
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二条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
(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公司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但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
公司拟实施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现金流需要稳定或补充,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因不满足上述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式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条本规划的调整及决策机制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
对股东回报规划作出调整的,应由董事会拟订调整方案,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五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划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
规划》之盖章页)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