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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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
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
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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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六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
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
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
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
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在批准投资额度内,具体证券投资计划由公司投资部门
制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拟订证券投资计划,形成投资方案并完成报批。公司
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细则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
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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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条 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项目运
行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
管控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
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
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
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应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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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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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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