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4—101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综合办公
中心 105 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436
代表股份数(股) 896,624,61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9.8129
其中
代表股份数(股) 810,616,77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3.1161
代表股份数(股) 86,007,84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6967
代表股份数(股) 87,284,09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7961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表决及网络投票
(二) 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94,962,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804%。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5,622,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0961%;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12%;弃权 1,617,1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2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94,878,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02%。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5,537,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9994%;反对 41,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72%;弃权 1,705,0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选举周娇女士为公司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94,755,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10%。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5,414,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581%;反对 157,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02%;弃权 1,712,28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7%。
表决结果: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92,934,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936%。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3,593,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7722%;反对 160,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41%;弃权 3,529,47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37%。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选举吴文多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94,771,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1927%。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85,431,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770%;反对 125,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35%;弃权 1,727,8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麦淑芝律师、彭熠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