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远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8 21: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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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
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行区田林路 1016 号科技绿洲 3 期(B 区)5 号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9,428,13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1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000,75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9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435,7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钱鹏鹤、宁波移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本项表决。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11,932,25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72,61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
反对:34,27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弃权:2
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9,384,40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反对:18,631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25,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92,00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
反对:18,63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9,376,36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25,831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25,9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83,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
反对:25,83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吴剑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选举刘美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中
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吴剑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976,497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984,092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65%。
   (2)审议通过《选举刘美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985,323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992,918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75%。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钱鹏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张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张勇
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
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选举钱鹏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880,789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888,384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51%。
   (2)审议通过《选举张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845,100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852,695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09%。
   (3)审议通过《选举张勇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849,908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857,503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15%。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选举辛健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李欣俊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上述
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辛健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851,253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858,848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选举李欣俊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得票数 88,986,163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 7,993,758 票,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7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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