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0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8 日
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4)召集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C座一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榛夫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8 名,代表股份数为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90 名,
代表股份数为 1,198,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股份数为 143,730,3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55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0 名,代表股份数为 1,198,4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
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790,5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0,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791,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0,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819,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9,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445,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15,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