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召开。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午 14:30 在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4 年 9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98 名,代表股份数为 144,928,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565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3,730,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255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0 名,代表
股份数为 1,198,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6%。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验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90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98,44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10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
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
据合并后,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790,5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046%;反对 12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852%;弃权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0,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股份的 10.3050%;弃权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22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791,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051%;反对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844%;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0,9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股份的 10.2049%;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26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819,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245%;反对 9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640%;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9,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份的 7.7434%;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38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及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445,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669%;反对 120,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831%;弃权 36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股份的 10.0524%;弃权 36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30.230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 传 远 李 志 娟
经办律师:
陈 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