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且均与公司或其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
激励对象的人员。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9 月 18 日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65 万
份股票期权。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