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24-05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
会议材料已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程景
民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七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七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与会监事的认真讨论,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兴装强军主责主业、加快船舶总装业务高质量
发展、规范同业竞争、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船舶”)拟通过向公司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
公司(以下简称 “本次吸收合并”、“本次合并”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
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7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吸收合并方中国船舶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与中国船舶的关联交
易。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
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为中国船舶,被吸收合并方为中国重工。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中国船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对象为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
国重工全体股东,即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
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股东持有的中国重工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
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国重工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
船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
吸收合并双方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注册通过
后,另行公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为吸收合并双方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根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合并双方协商确定,本次
换股吸收合并中,中国船舶的换股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
易均价确定为 37.84 元/股。中国重工的换股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
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 5.05 元/股,并由此确定换股比例。
每 1 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中国船舶股票数量=中国重工的换股价格/中
国船舶的换股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根据上述公式,中国
重工与中国船舶的换股比例为 1:0.1335,即每 1 股中国重工股票可以换得 0.1335
股中国船舶股票。
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除吸收合并
双方任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
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截至目前,中国重工的总股本为 22,802,035,324 股,参与本次换股的中国
重工股票为 22,802,035,324 股。参照本次换股比例计算,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
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3,044,071,716 股。
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换股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若吸收合
并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中国重工换股股东取得的中国船舶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中国重工
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
每一位股东依次发放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
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
行股数一致。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中国船舶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份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中
国重工的股份(如有),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中国船舶的股份,原在中
国重工的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
的中国船舶股份上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保护吸收合并方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本次
交易将赋予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1)中国船舶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指在参加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
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
案和就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
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
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国船舶股东。
在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国船舶异
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
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中国船舶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之后,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
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
收购请求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船舶的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
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
向中国船舶承诺放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
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收购请
求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2)收购请求权价格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
交易日的中国船舶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30.27 元/股。
若中国船舶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包括首尾
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由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向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中国船舶异议股东不
得再向中国船舶或其他同意本次交易的中国船舶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在本次交
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承诺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无条件
受让成功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中国船舶的股份,并
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向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4)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中国船舶将确定实施本次收购请求
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
申报行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
船舶股份,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
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
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中国船舶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全
部中国船舶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
中国船舶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
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
有效反对票;2)自中国船舶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
效登记在册的中国船舶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收购请求权实
施日;3)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
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
已提交中国船舶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中国船舶异议股东,须在收
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中国船舶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至
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收购请求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中国船
舶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
使收购请求权。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中国船舶异议股
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无明确规定,
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中国船舶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另行公告中国船舶异议股东
收购请求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
(5)收购请求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调整对象为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② 中国船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中国船舶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交易前。
中国船舶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交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中国船舶董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
内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
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船舶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幅超过 20%;
② 申万航海装备 II 指数(801744.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
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船舶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
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船舶的
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中国船舶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
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中国船舶异
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中国船舶仅对异议股东收购请
求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中国船舶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
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中国船舶已召开
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
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中国船舶上述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
中国船舶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中国船舶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保护被吸收合并方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
本次交易将赋予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中国重工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指在参加中国重工为表决本次交
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
案和就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
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
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中国重工股东。
在中国重工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中国重工异
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
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中国重工为表决本次交易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之后,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
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
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
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
向中国重工承诺放弃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
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日按照
换股比例转换成中国船舶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
择权,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2)现金选择权价格
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
交易日的中国重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为 4.04 元/股。
若中国重工自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起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
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由中国船舶集团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向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中国重工异议股东不
得再向中国重工或其他同意本次交易的中国重工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在本次交
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承诺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无条件
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并
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向中国重工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4)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中国重工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
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
申报行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
重工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
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现金选择
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中国重工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全
部中国重工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现金选择权提供方通过现金选择权而受
让的中国重工的股份将在本次换股实施日全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船舶为本
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
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
中国重工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
决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
有效反对票;2)自中国重工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
效登记在册的中国重工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
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
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已提交中国重工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中国重工异议股东,须在现
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中国重工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至
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中国重
工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
使现金选择权。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重工异议股
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无明确规定,
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中国重工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另行公告中国重工异议股东
现金选择权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
(5)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调整机制
调整对象为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② 中国船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中国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中国重工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交易前。
中国重工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交易前,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中国重工董事会有权在可调价期间
内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 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位跌幅超
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重工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幅超过 20%;
② 申万-航海装备 II 指数(801744.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
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点位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中国重工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 20 个交
易日中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较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重工
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中国重工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
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中国重工异议
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可调价期间内,中国重工仅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中国重工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若中国重工已召开董
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
时,不再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中国重工上述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
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中国重工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
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
义务。
中国船舶与中国重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
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吸
收合并双方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相应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在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完成后由中国船舶承继。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均应当并促使其各个下属企
业:
(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
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
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3)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协助处理对方的合理请求,及
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
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另一方应对此予以
积极配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1)交割条件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生效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合并
双方应于交割日完成合并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义务,签署资产交割确认文件。
(2)资产交割
自交割日起,中国重工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利益、负债和
义务均由中国船舶享有和承担。中国重工同意自交割日起将协助中国船舶办理中
国重工全部要式财产(指就任何财产而言,法律为该等财产权利或与该等财产相
关的权利设定或转移规定了特别程序)由中国重工转移至中国船舶名下的变更手
续。如由于变更登记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中国船舶
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归属于存续公司,并
变更登记为中国船舶的子公司。中国重工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并变更登记
为中国船舶的分公司。
(3)债务承继
除基于相关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主张提前清偿而提前清偿的债务外,吸收合
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将自本次合并交割日起由中国船舶承继。
(4)合同承继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之后,中国重工签署的一切有效的合同/协议的
主体变更为中国船舶。
(5)资料交接
中国重工应当于交割日将其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中国重
工的全部印章移交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应当自交割日起,向中国船舶移交对其
后续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及全部文件。
(6)股票过户
中国船舶应当在换股实施日将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价向中国重工股东
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至中国重工股东名下。中国重工股东自新增股份登记于其名
下之日起,成为中国船舶的股东。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船舶员工将按照其与中国船舶签订的聘用协
议或劳动合同,继续在中国船舶工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的全
体在册员工将由中国船舶全部接收并与中国船舶签订劳动合同。中国重工作为其
现有员工的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由中国船舶
享有和承担。
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吸收合并双方将分别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除经吸收合并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批准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外,中国船舶及
中国重工截至换股实施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存续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但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同意注册的文件,则该
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
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为明确合并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公司拟与中国船舶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
协议》。该协议对本次合并的方式、本次合并的安排、中国船舶异议股东的利益
保护机制、中国重工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过渡期安排、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员工安置、滚存未分
配利润安排、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及终止、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主
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
国重工作为被吸收合并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作为存续公司,
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本
次换股吸收合并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
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本次交易前,中国船舶及中国重工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
与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
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