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6 证券简称:正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13624 债券简称:正川转债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9/24 - 2024/9/25 2024/9/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1,202,08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120,208.1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9/24 - 2024/9/25 2024/9/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重庆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
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8349898
特此公告。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