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90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
销 7.844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9.60 万股;2024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3.00 万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定媒体发布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截至目前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司未收
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
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2023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回购注销情况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 3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中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 2023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中 3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中 3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 3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中 3 名激励对象,共计 6 人,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中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844 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中 3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37.444 万股限制性
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40.20 万股。
(二)2024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 2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此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中的 2 名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中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68.50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制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证券类别(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656,516,392 -404,440 656,111,952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8,836,756 0 258,836,756
股份合计 915,353,148 -404,440 914,948,708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
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