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0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277,200 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浙江台华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的相关公告。
披露了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在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5)。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
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3.18 元/股调整至 3.01 元/股;
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6.54 元/股调整至 6.37 元/股。
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价格调整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
符 合解 锁 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2,465,854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 3.01 元/股调整至 2.91 元/股,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由 6.37 元/股调整至 6.27 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
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实。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35,000 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
法律意见书。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但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限制性股票 35,000 股;以及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0,000 股,合计 175,0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符
合解锁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 2,277,200 股。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批 授予股票 授予激励对 授予后股票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次 数量 象人数 剩余数量
首次授 2021年7月19 6,399,000
予 日 股
预留授
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解锁批 股票解 股票解锁 剩余未解锁 取消解锁股票数量 因分红送
次 锁 数量 股票数量 及原因 转导致解
日期 锁股票数
量变化
除3名离职已完成
手续外,本次取消解
锁股票数量为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首次授 考核结果为合格,其
予部分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
第一期 比例为80%,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股份
数为17,760股、1名
激励对象主动离职,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股份数为40,000
股。
未能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本次取消解锁
股票数量为
首次授
予部分 未解锁 -
股 激励对象主动离职,
第二期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股份数为 163,100
股。
未能满足解除限售
预留授
条件,本次取消解锁
予部分 未解锁 447,094股 -
股票数量为447,094
第一期
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
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届满。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之日,公
司 2021 年授予的第三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报告;(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 足解除限售条件。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 2020 年度归属于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归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6,372.9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6
利润”的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
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
响后,比 2020 年同期增长 283.
依据,并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
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在满足解 除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和 2 名
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件外,本次符合条件的 93 名激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 励对象 2023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
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 优秀,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合表现进行打分,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例为 100%,对应限制性股票可
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数量为 2,277,200 股。
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
限售的比例:
不合
考评结果 优秀 合格
格
解除限售系
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40%,结合上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3 人,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77,200 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原为 105 人,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和 2 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
截止公告日,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人数共计 9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77,200 股,占总股本比
例为 0.26%,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序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锁限
姓名 职务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号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446,000 178,400 4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5,247,000 2,098,800 40%
合 计 5,693,000 2,277,200 4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9 月 25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277,200 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6,999,294 -2,277,200 4,722,094
无限售条件股份 883,293,099 2,277,200 885,570,299
总计 890,292,393 0 890,292,393
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具体股本变更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