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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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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517 号
致: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拓
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博拓生物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拓生物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 8 月 28 日,博拓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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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音龙先生主持。
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
号 A 幢 110 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共计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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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48,576,000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46.476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
份 139,840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0.133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2 人,代表股份 139,840 股,占公司
表决权数量的 0.133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博拓生物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94,0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
反对 11,22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10,6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8,019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84.3957%;反对 11,221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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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