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31 证券简称:日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分配的股本数为 112,936,678 股,合计派发现金约 22,587,335.6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12,936,678×0.2)÷114,504,414≈0.197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前收盘价格-0.1973)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无锡日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金沙江联合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共创日联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
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
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0-68506688
特此公告。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