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
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
查意见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靳黎娜女士、李文明先生具备《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等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靳黎娜女士、李文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葛永波、袁康、蒋红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