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ST 红太阳 公告编号:2024-079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2024)苏 01 破 20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更为“*ST 红阳”,股票代码仍为“000525”,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
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
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申 62 号《决定书》,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
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
序的公告》,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2)苏 01 破申 62 号《决
定书》,南京中院为有效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可行性,及时挽救企业,
提升重整效率和效果,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
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1 —
一、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
街道方水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倪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春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
溪镇东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勇,男,该公司员工。
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
并请求先行预重整 2022 年 11 月 7 日,
红太阳股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本院决定对红太阳股份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提出将红太阳股份公司转入重整程序。4 月 1 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听
证审查。参与听证的红太阳股份公司、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债权人代
表、股东代表等各方均表示支持红太阳股份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本院查明:申请人太化公司与红太阳股份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合同
关系,经双方结算确认红太阳股份公司欠付太化公司货款 1,315.06 万
元,经太化公司多次催要,红太阳股份公司未能清偿该到期债权。
被申请人红太阳股份公司是以绿色农药及其上下游中间体研发、
生产、销售为主业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1991 年 6 月 13 日登记
成立,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于 1993 年 10 月
— 2 —
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近年来红太阳股份公司逐渐陷入财务困境。
根据红太阳股份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显示,该公司于 2020 年、2021 年
和 2023 年均亏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
万元。据该公司统计,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红太阳股份公司因债
务未按期清偿涉及 71 件诉讼及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490,468.13 万元。
因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红太阳股份公司有关财产被查封保全,并被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基本完成了债权申报预审查、清产核资投资
人招募、预重整方案磋商、制定和预表决等主要工作,并制作了预重
整工作报告。经公开招募,确定意向投资人,并制定了预重整方案。
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表决预重整方案。预重整方案获
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高比例通过。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红太阳股份公司未能清偿太化公司到期
债务,太化公司有权对红太阳股份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红太阳股份公
司、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股东代表等各方均表示支持
红太阳股份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红太阳股份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
涉及的诉讼执行案件情况,红太阳股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
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受
理条件。结合产业绿色转型、生产销售、技术工艺、品牌影响力以及
预重整期间公司经营状况、预重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红太阳股份公
司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行性。因此,红太阳股份公司符合破产重整受理
条件,应当裁定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
重整申请。
二、南京中院指定重整管理人
— 3 —
丁韶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具体内容如下:
定受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
人,丁韶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
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
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
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红阳”,股票代码不变。
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就前
述申请收到南京中院的文书。公司将积极配合南京中院及管理人开展
— 4 —
重整各项工作,在收到南京中院的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在
此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王露
联系电话:025-57883588
电子邮箱:redsunir@163.com
联系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18 号
续营业。如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申请获得许可,公司将继续在现有
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全力配合南京中院、管理人推
进重整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完成重整,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
整工作。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
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
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条、第 9.4.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
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尚未解决,且公司2023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
— 5 —
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4
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0号)(以
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
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
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截至2024年8月31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余额为288,272.59万元(未经审计)。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
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