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强化年报信
息披露的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
章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
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责任人”或“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情况,由经营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2、原先预计扭亏为
盈,实际继续亏损;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市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责任人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
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陈述、
解释,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罚款、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
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二十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
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
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