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
意愿和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上海尤安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
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会审议事
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包括第三条相关事项时,应单独登记中小投
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投
资者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
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
另行统计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
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
其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票事
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
东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
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
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
况报送属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