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9-13 2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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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
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
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
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
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
在需要更换董事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
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
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
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
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
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
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
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指定的董事会办公室人员。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
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
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
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提出询问,公司董事
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的上一
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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