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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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法》”)、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网站上公告了《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
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
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 A 座 4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人共 96 名,代表股份 272,720,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
户股份数量,下同)的 60.9215%,其中:
(1)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
代表股份 230,295,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443%,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0 名,代表股份 42,425,54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2%。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相关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43,617,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4%;
反对 1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1%;弃权 1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42,30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59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302,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5%;反对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4%;弃权 17,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597,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302,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5%;反对 10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9%;弃权 15,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649,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354,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4%;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1%;弃权 10,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700,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405,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弃权 4,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688,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393,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 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72,338,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43,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0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271,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976,1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0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318,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23,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31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24,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9%。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72,359,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64,3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362,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67,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6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318,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23,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0%。
表决结果:通过
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72,328,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33,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72,271,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976,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7%。
表决结果:通过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谭闷然
经办律师:
凌芝
签署日期:2024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