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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司(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 36 号)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包括:
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本人如
果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计 221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4,881,91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37,645,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5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刘革新、刘思川与冯昊回避的情况下
进行表决,前述股东持有的 387,906,100 股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438,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359%;反对 1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02%;弃权 39,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39%。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总数的 99.9044%;反对 1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749%;弃权 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20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500,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61%;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36%;弃权 1,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793,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63%;反对 24,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28%;
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009%。
该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42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851%;反对 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46%;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719,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473%;反对 98,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15%;
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012%。
该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5,536,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8.9606%;反对 6,972,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367%;弃权 18,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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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829,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6.3367%;反对 6,972,04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6537%;
弃权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 0.009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文泽雄
王方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