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65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3 - 2024/9/24 2024/9/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会议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并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165,091,01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16,509,101.10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3 - 2024/9/24 2024/9/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幸福路 8 号
联系电话:025-57072073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