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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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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海森药业、本公司、上
指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
指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
问报告
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
指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线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须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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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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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海森药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
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海森药业提供
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海森药业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森药业提供或为其公开披
露的资料,海森药业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相关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意
见,不构成对海森药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激励计划
(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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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
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海森药业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
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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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
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其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合计 230.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64.00 万股的 2.29%。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204.3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3%,占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8.83%;预留 25.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 11.1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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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87 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案公告日公司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艾林 董事、总经理 8.50 3.70% 0.08%
代亚 董事 6.60 2.87% 0.07%
张胜权 副总经理 6.90 3.00% 0.07%
楼岩军 副总经理 6.90 3.00% 0.07%
潘爱娟 财务总监 6.60 2.87%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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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康 董事会秘书 6.60 2.87%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合计 81 人)
预留部分 25.70 11.17% 0.26%
合计 230.00 100.00% 2.2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
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
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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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
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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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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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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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65元/股,即满足授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6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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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30元的50%,为每股12.65元;
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79元的50%,为每股11.90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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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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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不低于 22%。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不低于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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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不低于 63%。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
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经
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不低于 42%。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不低于 63%。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
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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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
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学药品原料药及中间体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
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形成了以消化系统类、解热镇痛类和心血管类
原料药为主,以抗菌类原料药,抗抑郁类原料药及制剂为辅,同时以抗病毒类、
非甾体抗炎类等特色原料药与制剂为预备的产品体系。公司主要产品为化学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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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中间体,化学药品原料药及中间体是医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
个医药制造产业链中处于上游位置。化学药品原料药为制造化学药品制剂提供原
料,医药中间体是用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合成工艺过程中的原料。公司一直比较重
视对潜力品种的精耕细作,重视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技术研究,引进了多名
在原料药研究方面具有丰硕成果的研究人员,在同行业公司中保持着一定的研发
优势。为保证公司现有研究和开发团队的稳定性,公司拟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有
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可用来
判断公司未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
力、预测公司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市场占有率和业务成长性
的核心指标;净利润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过往、
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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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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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 公司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且《激励计划(草案)》中已规定,如在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
一时,股权激励计划即行终止,对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市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安排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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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
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授予条件、授予安排、有效期、
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激励计划
的实施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相关安排具备可行性。
(三)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 87 人。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明确规定: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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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已作出的如下承诺: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当
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承诺所有激励对象当前及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仅董事或退
休人员适用)等相关协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
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海森药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海森药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符合《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以及
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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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将签署《激励对象
承诺书》,承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本人自筹资金;本
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 本次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形
时的处理方式,本次激励计划具备可行性。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65 元/股,即满足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6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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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30 元的 50%,为每股 12.65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3.79 元的 50%,为每股 11.90
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次
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
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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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学药品原料药及中间体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
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形成了以消化系统类、解热镇痛类和心血管类
原料药为主,以抗菌类原料药,抗抑郁类原料药及制剂为辅,同时以抗病毒类、
非甾体抗炎类等特色原料药与制剂为预备的产品体系。公司主要产品为化学药品
原料药、中间体,化学药品原料药及中间体是医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
个医药制造产业链中处于上游位置。化学药品原料药为制造化学药品制剂提供原
料,医药中间体是用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合成工艺过程中的原料。公司一直比较重
视对潜力品种的精耕细作,重视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技术研究,引进了多名
在原料药研究方面具有丰硕成果的研究人员,在同行业公司中保持着一定的研发
优势。为保证公司现有研究和开发团队的稳定性,公司拟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有
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可用来
判断公司未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
力、预测公司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市场占有率和业务成长性
的核心指标;净利润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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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过往、
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海森药业董事会为配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考核管理办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范围、
考核机构及职责、考核指标及标准、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
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较为客观地对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
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是合理的。
五、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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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
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吸引和保留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
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公司经营能力的
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当于激励对象认购了海森药业定向发行的股票,
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权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效率的改善带来正面的影响。
六、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一)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
效激励和约束。只有当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
更多超额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
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三)在海森药业《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约定: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
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
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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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上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
方,请投资者以海森药业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海森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海森
药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海森药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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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二)《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三)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四)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五)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
(七)《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八)《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九)《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地点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六石街道严甽 188 号综合楼一楼
电话号码:0579-86768756
传真号码:0579-86768187
联系人:滕芳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