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 170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
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 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
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 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
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
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
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
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
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
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
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
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
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
验。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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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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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 170 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接受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拟转让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倍特期货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倍特期
货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对倍特期
货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校核比较,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
前提及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
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增值率 67.50%。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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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
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
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24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0 日使
用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
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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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川评报字[2024]第 170 号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
用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成都倍特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拟转让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倍特
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
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倍特期货有限公司。
(一) 委托人概况
名称: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倍特投资”)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清
注册资金:18,763.8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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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53435G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
动);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不
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资管”)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 539 号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熊怀智
注册资金:168,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3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5397906N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出版物零售;营业性演
出;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道路旅
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通
讯设备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文具用品零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通信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
金银制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
纸制品销售;箱包销售;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鞋帽零售;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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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钟表
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日用玻
璃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木材销售;乐器零售;音响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广告制
作;广告设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
场营销策划;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专业设计
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餐饮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倍特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期货”)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539
号盈创动力大厦 A 座四楼 4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
注册资本:32,000.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32,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 年 2 月 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3033
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上
项目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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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特期货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2 月 8 日成立,前身为东莞世通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1998 年 10 月 23 日更
名为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14 年 10 月 24 日更名为倍特期货
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截至评估基准日,倍特期货股
权结构如下:
表1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 计 32,000.00 100.00%
(1)合并报表财务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倍特期货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7,714.32 万元;2024 年 1-3 月合并报表营业收
入 9,279.89 万元,净利润 18.9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8.93
万元。
(2)母公司报表财务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倍特期货母公司报表资产总
额 199,507.94 万元,负债 149,334.45 万元,净资产 50,173.49 万元;
倍特期货近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表2 合并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12/31 2023/12/31 2024/3/31
资产总计 237,353.53 194,182.05 197,843.10
负债总计 189,987.01 146,486.66 150,128.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7,366.52 47,695.40 47,7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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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47,366.52 47,695.40 47,714.32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13,322.45 31,957.85 9,279.89
利润总额 370.49 395.33 11.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66.03 339.75 18.93
净利润 266.03 339.75 18.93
四川华信(集团)会 四川华信(集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会计师事务所(特
(特殊普通合伙)
通合伙) 殊普通合伙)
表3 母公司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12/31 2023/12/31 2024/3/31
资产总计 239,095.27 202,283.12 199,507.94
负债总计 189,566.41 152,229.41 149,334.45
净资产 49,528.85 50,053.71 50,173.49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5,918.29 5,439.84 1,175.15
利润总额 677.13 580.40 112.47
净利润 572.61 524.86 119.77
四川华信(集团)会 四川华信(集团)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会计师事务所(特
(特殊普通合伙)
通合伙) 殊普通合伙)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下设党支部、董事会、监事会、风险合规部、
结算交割部、市场营销中心、机构业务中心、互联网金融中心、运营
管理中心、金融投资中心、客服服务中心、研究发展中心、计划财务
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倍特期货立足四川,布点全国。总部位于成都,下设成都自贸区
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济南分公司,并在北京、广州、重庆、天津、
南宁、青岛、宁波、绵阳等地设有营业部,形成了覆盖国家中心城市
与区域经济重镇的战略布局;同时,倍特期货下设两家全资子公司:
四川倍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茂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开展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倍特期货组织架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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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倍特期货组织架构图
截至评估基准日,倍特期货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分别为:
四川倍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茂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四川倍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四川倍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资管”)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233 号
D 座 7 楼 704 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3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70692534
经营范围:(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
或审批文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
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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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特资管作为倍特期货的全资公司,是倍特期货作为期货公司从
事资产资管业务的一个通道,在遵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倍特资管主要从事私募类资产管理业务,
即接受单一或特定多个客户资产委托,通过发行单一或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进行证券、期货、债券等市场的投资活动,实现客户委托资产的
增值。
倍特资管从成立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生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截
至评估基准日,倍特资管为倍特期货的全资子公司。
倍特资管财务摘要如下表所示:
表4 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12/31 2023/12/31 2024/3/31
资产总计 1,695.97 1,452.05 1,390.93
负债总计 22.92 60.40 41.67
净资产 1,673.05 1,391.65 1,349.26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18.09 72.31 31.00
利润总额 -326.89 -245.00 -42.39
净利润 -326.89 -245.00 -42.39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审计机构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殊普通合伙)
伙) 伙)
(2)上海茂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茂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川资本”)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林路 357 号 24 层 24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飞
注册资本:13,30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3,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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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47M4Q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商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矿产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
针纺织品、纸制品、食用农产品、五金产品、日用百货、机械设备、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饲料、燃料油(除危险品)、纺织原料、玻
璃制品、焦炭、木材、汽车配件、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
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煤炭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茂川资本作为倍特期货全资风险管理子公司,于 2019 年已通过中
国期货业协会备案通过予以开展基差贸易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茂
川资本主营品种为黑色金属、谷物农副产品等。
茂川资本从成立到基准日,未发生股权变更事项,截至评估基准
日,茂川资本为倍特期货的全资子公司。
茂川资本财务摘要如下表所示:
表5 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12/31 2023/12/31 2024/3/31
资产总计 10,539.36 13,438.49 14,175.33
负债总计 549.21 888.45 1,683.75
净资产 9,990.15 12,550.03 12,491.57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7,166.00 26,061.53 8,029.93
利润总额 20.26 59.94 -58.46
净利润 20.31 59.88 -58.46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四川华信(集团)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审计机构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殊普通合伙)
伙) 通合伙)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令 33 号,2014 年 7 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等 41 项具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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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倍特投资及高投资管,被评估单位为倍
特期货。倍特投资及高投资管均为倍特期货的股东,倍特投资持有倍
特期货的 33.75%股权,高投资管持有倍特期货 11.25%股权。
(四) 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
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根据《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11 次办公会议会议
纪要》,倍特投资拟转让倍特期货股权。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倍特期货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倍特期货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倍特期货全部资
产及相关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账面资产总额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7,714.32 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资产负债
表,评估是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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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倍特期货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197,843.10 万元,
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货币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占
公司总资产的 95%。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现倍特期货的主要资产存
在抵押、质押的情况。
主要资产的占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2 倍特期货主要资产分布
(二) 实物资产分布情况及特点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账面价值 2,372.96 万元,占评估范围
内总资产的 1.20%,主要为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存货等。
实物资产主要分布在成都以及全国各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
交通工具为被评估单位日常经营中使用的车辆,物理状况良好,
除川 A066V2 别克君威轿车处于闲置状态外,其他车辆均正常使用;
设备类资产包括电子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为被评估单位办公场所使
用的固定资产,企业拥有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方面的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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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有效执行,设备使用正常,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存货为被评估
单位子公司进行现货交易产生的存货,主要为与仓单业务相关的黑色
钢材等现货商品,状态正常。
(三)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无形资产主要为 29 套办公软件及交易软件,以
及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其中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的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6 商标一览表
序 证载 国际 商标 注册公告
申请日期 商标 商标名称 注册号
号 权利人 分类 状态 日期
倍特期货 类- 商标
有限公司 金融 无效
物管
倍特期货 倍特期货 类- 商标
有限公司 RILLIANT 教育 无效
娱乐
倍特期货有
限公司 商标
倍特期货 类-
有限公司 金融
FUTURES 册
物管
CO.,LTD.
商标
倍特期货 倍特期货有 类-
有限公司 限公司 金融
册
物管
倍特期货 商标
倍特期货 类-
有限公司 金融
FUTURES 册
物管
商标
倍特期货 类-
有限公司 金融
册
物管
商标
倍特期货 类-
有限公司 金融
册
物管
商标
倍特期货 类-
有限公司 金融
册
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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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一览表
序 首次发表 登记批准
证载权利人 软件全称 登记号
号 日期 日期
表8 倍特期货域名一览表
序号 主办单位名称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备案日期
除上述无形资产外,未发现倍特期货其他无形资产。
(四)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为上述的商标、软件著作
权、域名。除此之外,企业未申报评估其他表外资产,经评估人员尽
职调查也未发现其他的表外资产。
(五)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
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 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24 年 3 月 31 日。
此评估基准日经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
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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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
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
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 经济行为依据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11 次办公会议会议纪要》
(2024 年 4 月 16 日)。
(二) 法律法规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2016 年);
号发布,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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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32 号)修订);
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
(国资产权[2009]941 号)
权[2013]64 号)
;
产权发[2010]11 号);
(证监会、财政部令[第 129 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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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估准则依据
(财资[2017]43 号);
号)
;
协[2017]35 号)
;
号)
;
(中评协[2017]42 号);
(中评协[2017]47 号);
(四) 资产权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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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取价依据
(六) 其它参考资料
社)
;
([美]Copeland,
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号——存货》等 41 项具体准则);
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62 号);
数确定》(中评协[2015]64 号);
数确定》(中评协[2015]65 号);
(中评
协[2019]3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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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相关信息;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简介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中评协[2018]38 号)和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的规定,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
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
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
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企业性质、
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
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
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 评估方法选择
本次评估目的为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资产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拟转让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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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基准日前后,国内一级市场中有足够的期货公司交易案例,
且交易案例数据可获取,具备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前提,因此本次
选择了市场法进行评估。
考虑到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受监管政策影响较大,历史年度经营
收益较不稳定,整体盈利预期不明朗,企业难以提供较为可靠的盈利
预测相关资料,本次评估中难以可靠、合理估计未来年度预期收益与
风险,因此本次未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被评估单位各项
资产及负债的资料均可获得,各资产价值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
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因此本次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三) 市场法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
法,是指将被评估单位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
确定被评估单位价值的评估方法。
(1)市场法的应用前提
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满足如下基本前提条件:
价格基本上反映市场买卖双方的行情,因此可以排除个别交易的偶然
性。
应能较好反映企业价值的趋势。企业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
比企业及其交易活动是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的,且与待评估
的目标企业及其即将发生的业务活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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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可以搜集。
(2)市场法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
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
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
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被评估单位所属期货行业,市场上存在较为充足且与被评估单位
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阶段相近的股权交易案例,可比性较强,
因此本次评估选择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
(1)选取可比企业
搜集可比公司信息,选取和确定适当数量的可比公司。基于以下
原则选择可比公司:
(2)建立比较基准
A.对可比企业与被评估单位交易时间差异进行修正,包括市场周
期波动和物价变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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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交易股比,将交易价格修正为100%股权价格。
选取适当的价值比率。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
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结合资本市场数据,对被评估单位与可比
公司所处行业的价值影响因素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选择相对合适的价
值比率。
将可比公司100%股权价值除以各价值因子,得到价值比率。
将价值比率与标的公司各价值因子相乘,得到可比价值。
(3)计算评估结果
分析比较可比公司和被评估单位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生
命周期、企业规模、成长性、盈利能力、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并
选择恰当指标进行量化与评价。
将被评估单位各指标评价分值分别与可比公司分值相除,得到各
差异因素调整系数。
将可比价值与差异调整系数相乘,得到比准价值。
(4)计算评估价值
将比准价值进行数学统计分析,得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根据评估对象股权比例情况,计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评估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被评估单位价值因子×可比公司价值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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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系数
(四) 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或经营体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
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价
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价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期货保证金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银行存款和期货存货保证金存款主要为存放于成都建行高新支行、
工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室、农行成都芳草街支行等66家银行的自有资
金账户存款余额和期货保证金账户存款余额。
评估人员以会计师函证结果为基础,评估人员核对了函证金额、
银行存款对账单、期货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与评估申报表金额以及其它
证明材料,证明了银行存款的真实存在。同时检查有无未入账的银行
存款、期货保证金存款,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的真
实性,以及评估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经过以上程序,未发现影响净
资产的情形。对银行存款、期货保证金存款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
估价值。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倍特期货在成都民生银行、上海中信银行等
银行的同业存款利息。本次评估以倍特期货的计提底稿为基础,结合
同业存款协议,核对存款金额、存款利率、计息期间、存款利息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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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申报表金额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检查计息期间的利息计算是否有误,
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2)应收货币保证金
应收货币保证金主要为倍特期货存放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
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评估人员通过对企业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和评估申报表核对
一致的基础上,查阅了基准日各交易所会员资金状况表,对会计资料
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3)应收质押保证金
应收质押保证金主要为倍特期货代客户向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
商品交易所办理,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形成的可用于期货交易
的保证金。评估人员通过对企业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和评估申报
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查阅了基准日各交易所抵押品明细,以核实后
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4)应收结算担保金
应收结算担保金主要为倍特期货按照规定缴存于金融期货交易所,
用于应对违约风险的担保金。评估人员通过对申报账面价值进行了核
实,对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抽查了倍特期货与期货结算
机构划回、划出担保金的相关凭证或手续,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
估价值。
(5)应收风险损失款
应收风险损失款主要为倍特期货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风险损失和
期货业务发生穿仓时,为客户垫付尚未收回的风险损失款。评估人员
通过对申报账面价值进行了核实,对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
抽查了倍特期货划回垫付的罚款支出、收回垫付款项的相关凭证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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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账龄分析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
以应收风险损失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
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6)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倍特期货持有的货币基金和资管计划等产
品。评估人员清查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核实被评估单位基金份额认
购书及评估基准日的基金分红确认函,确认基金名称和持有份额账表
单相符。进而,评估人员查阅各项基金产品的募集说明书,核实基金
的收益计算模式、会计计量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基金投资的评估
方法。
对具有公开可查询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的净值型的基金产品,评
估人员以通过同花顺金融终端查询的基准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乘以持
有数量确定评估价值。
对其他基金产品,评估人员根据基金对账单及产品估值表,以通
过对账单及估值表查询到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乘以持有数量确定评估
价值。
(7)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外部单位押金、个人应收款、其他散户应收款
等。评估人员在对其他应收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
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
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
其他应收账款采用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以
其他应收类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
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1)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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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评估基准日,长期股权投资共 2 项,为倍特期货全资子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表9 长期股权投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日期 持股比例 投资成本 账面价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评估人员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
价值和实际状况进行取证核实,并查阅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
和有关会计记录等,结合企业提供的工商档案相关资料,以确定长期
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估。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对于全资的控股子公司,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
评估,然后将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乘以倍特
期货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评估价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价值×持股比例
(2)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是倍特期货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而以交
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交易所的投资。评估人员经查阅各商品交易所
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查看相关会计凭证、会员证书,核实真实性和
有效性,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3)固定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
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
对于正常运转的设备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使用时间
已超过经济寿命年限的设备,直接按二手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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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A.运输车辆
根据当地车辆市场信息及《汽车之家》、《易车》等近期车辆市场
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运输车辆现行含税购价,在此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及相关文件考虑车辆购置税、
新车上户等手续费,确定其重置全价。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基准日购
置机动车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本次评估过
程中应考虑增值税可抵扣事项。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不含税)=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等杂费-可抵
扣的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额=购置价÷1.13×13%
对使用时间较长但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参照近期二手市场行情
(不含税价)确定评估值。即:重置全价(不含税)=二手购置价
B. 电子设备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中关村在线》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
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价格,一般生产厂家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调试,
则重置全价按下式确定:
重置全价=购置价(不含税)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型号已下市尚在使用中的电子设备,参照二
手设备市场价格确定其重置全价。
A.车辆成新率
对于运输车辆,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后取其较小者为最终成新
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或经济使用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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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a
a 为车辆特殊情况调整系数,根据对待估车辆现场勘察的情况确定。
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存在差异,则对理论成新
率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再调整。
其中,规定或经济使用年限、规定行驶里程,根据或参考商务部、
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12 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
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另: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车辆,无须计算成新率。
B. 电子设备成新率
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确定其
尚可使用年限,进而计算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100%或
另: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电子设备,无须计算成新率。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4)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主要为倍特期货租赁房屋形成的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企
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版)》的规定进行核算,确
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评估人员核对了企业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
审核了相关的原始凭证、租赁合同,对每项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摊
销金额的准确性、合理性等进行了分析,符合租赁会计准则的核算规
定,账面余额合理反映了基准日企业享有的相关使用权资产的权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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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故本次评估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认评估价值。
(5)无形资产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主要为被评估单位外购的办公软件、
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评估人员查阅相关的证
明资料,了解原始入账价值的构成,摊销的方法和期限,查阅了原始
合同。经核实表明账、表金额相符。
对于外购软件,评估中通过向软件供应商询价或网络查询其现行
不含税确定评估值。对于商标的评估,依据商标无形资产形成过程中
所需投入的各种成本费用的重置成本确认商标权价值。对于软件著作
权,评估人员根据咨询和查阅合同了解到倍特期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通过外购取得,根据合同约定的软件价格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
价值。域名使用权为企业官方网站使用的域名,域名的成本由域名注
册费构成,评估人员在对域名成本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成
本确定评估值。
(6)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核算内容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影响所得税、
期货风险准备金、租赁负债的暂时性差异。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
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
了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
为评估价值。
(7)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主要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预付信息费、预付期货
加保险项目保费等。清查时,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
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了款项金额、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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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
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价值。
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对以上负债,评估人员根据
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账面值进行了核实。本次评估以核实后
的账面值或根据其实际应承担的负债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评估准备阶段
了解拟承接业务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目的和交易
背景等具体情况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
评价,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与委托人和项目相关各方充分沟通,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评估基本
事项和被评估单位资产、经营状况后,收集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基
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市场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初步工
作方案,制定评估计划。
根据委估资产特点,提交针对性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及资产清
单、盈利预测等样表,要求被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准备工作。
与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辅导被评估单位按照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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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二) 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被评估单位总体情况和委
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财务制度、经营
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鉴别,对委估资产的产
权证明文件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查验,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
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根据申报资料,对主要资产和经营、办公场所进行了全面清查核
实:对于其申报的金融资产和往来款项,清查核实其对账单及各项业
务合同,确认其真实存在并分析其风险;对期货业务合同进行了抽查
形式的核查验证;对其申报的实物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其中办公设
备、交通工具以抽查的形式进行盘点。
通过尽职调查及高管访谈,了解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市场份额,
了解企业成本费用情况,分析企业未来发展趋势。针对企业申报的盈
利预测数据,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座谈,就被评估单位未来发展趋势
尽量达成一致。通过查询同行业整体业务规模、发展趋势、收益率等
方式进行核查验证。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模型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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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根据达成一致的认识,确定评估模型并进行评估结果的计算,起
草相关文字说明。
(三) 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
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 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
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
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
告。
九、 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 一般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人
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
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
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
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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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
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
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 特殊假设
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担当其职务。
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真实、准确、完整;
业务架构、资本结构持续经营。
虚假陈述、错误记载或重大遗漏。
维度及指标,不考虑其他事项对被评估单位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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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
利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
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对
倍特期货股东全部权益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
查、询证和评估计算,得出如下结论:
(一) 市场法评估结论
采用市场法,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
评估结论如下: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47,714.32 万元,评估
价值 79,921.49 万元,评估增值 32,207.17 万元,增值率 67.50%。
(二)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总资产账面价值 199,507.94 万元,评估价值 197,095.53 万元,评
估减值 2,412.41 万元,减值率 1.21%。
负债账面价值 149,334.45 万元,评估价值 149,334.45 万元,评估无
增减值变化。
净资产账面价值 50,173.49 万元,评估价值 47,761.08 万元,评估
减值 2,412.41 万元,减值率 4.81%。
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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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4 年 3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三) 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测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9,921.4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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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47,761.08 万元高 32,160.41
万元,高 67.34%。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被评估单位的价值,反映了在正常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公开市场对于企
业价值的评定,该方法通常将受到可比公司和调整体系的影响。
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
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四) 评估结果的选取
从评估本身来看,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从资产购建角度客观地反映
了企业净资产的市场价值,在本次评估的资产基础法中,资产基础法
难以合理反应期货公司牌照的经营权、各分公司销售网络、该公司人
力资源、客户资源、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而结合本次评估目的,
主要是委托人拟转让倍特期货的股权,市场法综合了资产的“内在价
值”和市场供需关系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同时,反映了在正常公平交
易的条件下公开市场对于企业价值的评定,其中涵盖了供求关系的影
响,市场法直接从市场参与者对期货公司的认可程度方面反映企业股
权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由此得到倍特期货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
价值为 79,921.49 万元。
(五) 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被评估单位的市场法评估结果较其净资产账面价值增值较高,主
要原因是被评估单位为期货公司,已获得期货业务等多种资质,业务
呈现多元化发展,评估结果中包含了被评估单位的客户网络价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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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价值等,综合导致本次评估有较高增值。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 特别事项提示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以及评估人员的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评
估对象的特别事项。
(二) 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瑕疵事项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以及评估人员的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评
估对象的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瑕疵事项。
(三) 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未发现。
(四)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以及评估人员的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评
估对象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五) 重大期后事项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以及评估人员的尽职调查,未发现涉及评
估对象的重大期后事项。
(六) 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的瑕疵情形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以及评估人员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可能对
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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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
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
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
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
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
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资料,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
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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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被评估单位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
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
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
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
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
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
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
意向他人公开。
(四)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
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
任;
(五) 除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六) 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
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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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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