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3229 债券简称: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
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限售的数量为 139,033,4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240%,股东数量为 3 户;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5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51,891,8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89.7532%;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计 41,027,339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0.2468%。
份数量合计 2,672,661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667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该部分股份数量合计 217,658,3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395,84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司总股本的 60.007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8 号)批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艾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5,000,000 张,公司本次可转债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债券简称“艾录转债”,债券代码“123229”。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
“艾录转债”合计转换公司股票 4,042 股,公司总股本为 400,395,842 股。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陈安康、陈雪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陈安康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陈雪骐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的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承
承诺 承诺时
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事由 间
方
内,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诺 3 承诺期 履行中,承诺 2 履行
首次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限 自 2021 完毕。承诺方严格履
公开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年 9 月 14 日 行该承诺,未出现违
发行 陈安 部分股份。 起 至 2024 反该承诺的情形。公
或再 康、 股份限售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 年 9 月 13 日 司未出现上市后六个
融资 陈雪 承诺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止;承诺 2 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
日
时所 骐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承诺期限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作承 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2021 年 9 月 发行价(遇除权、除
诺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14 日 起 至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加的股份,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13 日止 延长公司股票锁定期
首次 1、本人将督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
公开 上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承诺期限自
发行 陈安 市而制定的《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或再 康、 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分红承诺 09 月 14 14 日 起 至
融资 陈雪 策。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日 2024 年 9 月
时所 骐 2、若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 形
作承 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
诺 会中以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人配偶的直系亲属亦将继续不生产、不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开发任何与公司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首次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 形。承诺人不存在同
公开
同 业 竞 间接经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 业竞争、与公司发生
发行 陈安
争、关联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021 年 关联交易的情形。公
或再 康、 承诺长期有
交易、资 2、规范和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09 月 14 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
融资 陈雪 效
金占用方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与公司 日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时所 骐
面的承诺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
作承
诺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以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的情形
首次 陈安 1、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 2021 年 承诺期限自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稳定股价
公开 康、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09 月 14 2021 年 9 月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承诺
发行 陈雪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日 14 日 起 至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或再 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 2024 年 9 月 形。公司上市后三年
融资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13 日止 内未出现连续 20 个
时所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
作承 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 于每股净资产(指
诺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每股净资产)等情形,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未触发稳定股价条件
情形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为维
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
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承诺人有权利终止实施增持计划。承诺
人将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
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
划终止情况报告。
承诺人买卖股票,则承诺人相应期限顺
延 N 个交易日。”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
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
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
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首次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仍担任公
公开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发行 陈安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或再 康、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其他承诺 09 月 14
融资 陈雪 人卸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日
时所 骐 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 形
作承 票。
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进行买入交易。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
一情形为前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如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的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
过公司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
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
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
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
首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公开
补充承诺。
发行 陈安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或再 康、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其他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09 月 14
融资 陈雪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 日
时所 骐 形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作承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
诺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首次 陈安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2021 年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承诺长期有
公开 康、 其他承诺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09 月 14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效
发行 陈雪 损害公司利益。 日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或再 骐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形
融资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时所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作承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诺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措施以及承诺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有规定,且上述
承诺已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将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
公开
发行 陈安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或再 康、 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其他承诺 09 月 14
融资 陈雪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日
时所 骐 形
作承
诺
首次
公开 若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
发行 陈安 诈发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或再 康、 际控制人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其他承诺 09 月 14
融资 陈雪 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日
时所 骐 股票,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 形
作承 带的法律责任。
诺
首次
公开
发行 陈安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或再 康、 承诺长期有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其他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09 月 14
融资 陈雪 效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日
时所 骐 形
作承
诺
侵占公司利益;
首次 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 承诺 1 及承
公开 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 诺 2 长期有
承诺 1 及承诺 2 正常
发行 陈安 摊薄即期 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效,承诺 3
或再 康、 回报采取 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自
融资 陈雪 填补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 2023 年 3 月
日 行该承诺,未出现违
时所 骐 承诺 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31 日 起 至
反该承诺的情形
作承 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可转债发行
诺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实施完毕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首次 陈安 摊薄即期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 2023 年 承诺 1 至承 承诺 1 至承诺 6 正常
公开 康、 回报采取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03 月 31 诺 6 长期有 履行中,承诺 7 履行
发行 陈雪 填补措施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日 效,承诺 7 完毕。承诺方严格履
或再 骐 承诺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承诺期限自 行该承诺,未出现违
融资 行约束; 2023 年 3 月 反该承诺的情形
时所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 31 日 起 至
作承 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可转债发行
诺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实施完毕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
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子女,下同)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承诺
首次
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公开 关于本次
发行 陈安 可转换公
之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 2023 年 月 31 日起 履行完毕,承诺方严
或再 康、 司债券认
何方式减持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03 月 31 至可转债发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融资 陈雪 购意向及
(如有)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日 行实施完毕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时所 骐 减持的承
券。 后 6 个月
作承 诺
诺
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
承诺人出现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首次
母、子女,下同)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公开 关于本次
司债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实际发生 自 2023 年 3
发行 陈安 可转换公
了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承诺人将不 2023 年 月 31 日起 履行完毕,承诺方严
或再 康、 司债券认
参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03 月 31 至可转债发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融资 陈雪 购意向及
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 日 行实施完毕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时所 骐 减持的承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后 6 个月
作承 诺
公司债券;
诺
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承诺人承诺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
等决定是否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承诺人届时
资金状况确定;
的发行认购,自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
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何
方式减持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如
有)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
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承诺人出
现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承
承诺 承诺 诺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事由 方 类 时间
型
十六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承诺 1 及承诺 3 正常履行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中,承诺 2 履行完毕,且承
首 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承诺 1 及承诺 3 承诺 诺 2 未出现锁定期延长的
公 开 股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信 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情形。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
发 行 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2021
证券 14 日起至 2024 年 9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或 再 限 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年 09
股份 月 13 日止;承诺 2 承 形。公司未出现上市后六个
融 资 售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月 14
有限 诺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时 所 承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日
公司 14 日起至 2022 年 3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
作 承 诺 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
月 13 日止 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
诺 调整),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整)的情况,承诺方无需延
六个月。
长公司股票锁定期
除息而增加的股份,将同等遵
守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以上承诺为公司自 2021 年 9 月 14 日上市之日起至今
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公司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所作的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全部所有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
公司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上述所有承诺,不存在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
公司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对公司控股股东陈安康,实际控制人陈安康、陈雪骐,公司股东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限售
序 限售股数量 限售股占总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备
股类 股东名称
号 (股) 本比例(%) 量(股) 注
型
首次 注
公开 ①
发行 注
前已 ②
发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份
小计 139,033,476 34.7240 139,033,476
注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安康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出的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33,675,869 股。
注②: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雪骐同时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 1,000 股,占总股本 0.0002%。根据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
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50 股。
注③:本次解除限售其余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权结构变动表(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股) (%)
一、有限售条
件股
高管锁定股 21,094,083 5.2683 101,028,357 0 122,122,440 30.5004
首发前限售股 139,033,476 34.7240 0 139,033,476 0 0
二、无限售条
件股
三、总股本 400,395,842 100.0000 0 0 400,395,842 100.0000
注 1: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2: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后的结果。
注 3:上表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本结构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30 日)为基础进行的编制。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部分解除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承诺。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七、备查文件
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