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交易行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委托理财管理机制,防范相关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加强对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
,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
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
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公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交易,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单次或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交易之前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
财事项,需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交易事项相关要求执行。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
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单次或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对投资额度进行
合理预计,以使用期限内最高余额为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批权
限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司既
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办理委托理财相关事宜。
其中,财务总监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监控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委托理财的交易方案,根据交易金额大小及时提交总经理、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委托理财具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签署委托理财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委托理财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五)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六)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并负责委托理财业务前期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
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理
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制订与公司现状相匹配的委托理财方案,并提交
财务总监审核。
(二)财务总监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并核查和确保
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等要素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授权范围。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
机构提交委托理财业务申请。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委托理财的交易要素,通知公司确认。
(五)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委托理财交易成交通知后,检查是否与
原申请交易方案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经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约。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核和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业
务合同、协议文件。
(七)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业务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对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并对每笔委托理财交易进行
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在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财务部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
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九)财务部及时做好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
档保存,保管期限 10 年。并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需要对外披露的委托理财的证明性材料。
(十)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
度末内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十一)董事会办公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委托理财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参与公司委托理财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
司的委托理财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有关
的信息。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当公司委托理财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
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财务部在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委托理财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委托理财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
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
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
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
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
关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权力和义务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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