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意字第 194 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陈威律师、薛可瑶律师(以下简称“天衡律师”或“本所律师”或“经办
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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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
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
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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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次会议的决议。
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 18
号 2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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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36,323,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5.5731%。经查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71 人,
代表股份 11,073,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82%。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72
人,代表股份 11,076,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89%。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为计票人和
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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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7,227,6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07,6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4778%;反对 9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748%;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6,94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2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9178%;反对 380,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348%;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6,94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2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9169%;反对 380,2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330%;弃权 7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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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6,94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2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9413%;反对 380,2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330%;弃权 6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控股股东追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10,5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10,5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040%;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647%;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3%。
其中,关联股东福建省瑞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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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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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陈 威
薛可瑶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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