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4-046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64 名 , 代 表 股 份 数
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327,604,67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6.763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计 62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163,9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448%。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 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股份数 2,910,48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234%;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 股,
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250,75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758%;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2,70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 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股份数 2,905,58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219%;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 股,
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258,35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781%;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2,90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8345%;反对股份数 258,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1655%;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 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股份数 2,926,38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282%;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反对股份数 0 股,
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236,05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714%;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弃权股份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 1,50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2,926,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4919%;反对股份数 23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4607%;弃权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会议通过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孙先杰先生、邓基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董事。
(1)选举孙先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 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股份数 2,673,970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519%。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2,673,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数的 84.5142%。
(2)选举邓基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方式表决同意股份数 327,604,671 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股份数 2,658,974 股,共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473%。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2,658,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数的 84.04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宇婷、姜团利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规则》
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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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