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详情请查阅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出让公司持有的河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和邯郸顾地塑
胶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
之一】和《民事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变更诉讼请求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复议被申请人(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16 号楼
被告一: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 1 号
复议申请人(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根据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邯郸顾地给付原告货款 56,116,340.80 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邯郸顾地名下的邯郸市国用(2012)第 H010029 号
土地、邯马城房权证字第 090100193 号房屋、邯郸市国用(2012)第 Hl0031 号
土地及在建工程以及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二顾地科技对被告一邯郸顾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购买聚氯乙烯树脂。在邵守富主持下,原告与顾地科技采购主管就购买数量、单
价等进行协商。按照邵守富的安排,原告分别与顾地科技、被告一邯郸顾地陆续
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就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
后,原告按照约定向顾地科技、邯郸顾地交付产品,但邯郸顾地仅给付部分货款。
邯郸顾地仅给付了部分货款。截至起诉前,尚欠 56,116,340.80 元。为担保该债
务,邯郸顾地还以其名下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向原告提供抵押。
对于顾地科技的责任问题,原告方认为:
邯郸顾地虽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但其在本案交易过程中,其并无
独立的意思表示、完全无法独立决策,在对外交易中统一使用顾地科技对外标识,
相应的经营管理决定权均由邵守富代表顾地科技实际掌握,本案业务是在邵守富
的直接指令下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采用顾地科技统一格式、统一编号,且在此
期间顾地科技与邯郸顾地有超过 2,000 万元的资金往来,顾地科技还指令邯郸顾
地将原告提供的货物销售给顾地科技旗下的北京顾地等关联公司,致使邯郸顾地
资金、货物被转移,无能力偿还对原告的欠款,原告认为邯郸顾地、顾地科技是
同一交易相对方,由邵守富代表顾地科技直接作出与原告交易的意思表示,故顾
地科技应与邯郸顾地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 2024 年 5 月向邯郸顾地和公司提起诉讼。
(二)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有限公司、邯郸顾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前会议,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
司向法院递交了《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5)判定被告一给付原告违约金(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6 日的违约金为 9,598,213.17 元;剩余违约金以 56,116,340.80 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13.2%,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6)判令被
告一给付原告律师费 100 万元;
告一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第(1)项、第(5)项、第(6)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邯郸顾地、顾地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2023 年
标准和律师费承担主体;2024 年 3 月 7 日申请人与邯郸顾地经对账确认欠付货
款金额共计 56,116,340.80 元,截止 2024 年 3 月 6 日欠付的逾期违约金共计
万元。
为一揽子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申请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
(三)进展情况
(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开
《起诉书》,传唤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号:
庭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同时,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于 2024 年 5 月
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民事裁定书》,
撤销对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之一】,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请求。同日,公司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法院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因法院暂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