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9 月 20 日 15 点,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
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望全体参会人员遵守执行:
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东及股东代表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东代表报到时向工作人员登记,由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发言,并安
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
明扼要。建议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
烟。
摄像、录音和拍照。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20 日 15:00
会议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 46 号中广天择 4 楼 V9 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介绍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 主持人介绍股东大会须知;
三、 审议议案:
四、 股东对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发言;
五、 主持人或董监高答复股东关于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询问;
六、 主持人提请股东投票表决;
七、 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
八、 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九、 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名;
十、 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资料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
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品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本次经营范围增加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变更前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
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
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个
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含出版发行);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
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
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
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个
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含出版发行);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
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品牌管
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经营范围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的意见或要求为准。
以上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资料
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的增加和《公司法(2023 年修订)》,拟对《中广天择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公司业务及实际
范围为: 范围为: 经营需要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
出经纪;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 出经纪;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
文化经营;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 文化经营;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文化娱乐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文化娱乐
经纪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经纪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 赁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个人 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个人
互联网直播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 互联网直播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
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
含出版发行);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含出版发行);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让、技术推广;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 让、技术推广;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
文化用品设备出租。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教育咨询服务(不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品牌管
活动) 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法(2023 年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修订)》第二十五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条、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
院撤销。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公司法(2023 年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修订)》第一百八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十八条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公司法(2023 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修订)》第一百一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十三条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额 1/3 时;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公司法(2023 年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修订)》第一百一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十五条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会召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
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 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临
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召集人应当 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召集人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公司法(2023 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修订)》第一百七
事: 事 : 十八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公司法(2023 年
为能力; 为能力; 修订)》第一百八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十条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日起未逾二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清偿;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员,期限尚未届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员,期限尚未届满;
的其他内容。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的其他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新增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法(2023 年
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修订)》第一百八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 十二条
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法(2023 年
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修订)》第一百八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法(2023 年
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修订)》第一百八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十四条
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公司法(2023 年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修订)》第一百八
勉义务: 勉义务: 十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新增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 《公司法(2023 年
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修订)》第一百三
过半数通过: 十七条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公司法(2023 年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修订)》第一百二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 《公司法(2023 年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修订)》第一百八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五)、(六)关 务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勤勉义务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2023 年
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修订)》第一百九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条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法(2023 年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修订)》第一百九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十二条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 《公司法(2023 年
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 修订)》第一百九
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十三条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责任保险的
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 《公司法(2023 年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修订)》第一百八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十条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产。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公司法(2023 年
权: 权: 修订)》第七十八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条、第一百三十一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条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公司法(2023 年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修订)》第二百二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十条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
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公司法(2023 年
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修订)》第二百二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十一条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 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
公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公司法(2023 年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修订)》第二百二
单。 单。 十四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供相应的担保。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供相应的担保。
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主管机构整合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 在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公司法(2023 年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修订)》第二百六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其持 十五条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大影响的股东。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主管机构整合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 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准。
另外,
《公司章程》各条款中,原表述“半数以上”,全部修订为“过半数”,
不含半数;修订导致序号发生变化的,所有序号顺延,条款索引相应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所涉工商变更备案手续等有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根据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要求,修改相关文件使
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资料
关于修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修订,拟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第 15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 15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法(2023 年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修订)》第一百一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十五条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
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 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
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股东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
大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提出 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
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召集 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 14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14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54 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 54 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公司法(2023 年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但是,股东大会 修订)》第二十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条、第二十六条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
民法院撤销。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另外,本规则各条款中,原表述“半数以上”,全部修订为“过半数”,不含
半数;
以上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资料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
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79 人,共有注册
会计师 1395 人,其中 74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3 年度收入总额为 287,224.60 万元,其中审
计业务收入 274,873.42 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49,856.80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394 家上市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
总额 48,840.19 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
诚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天择”或“公司”)所在的相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4 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不低于 2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
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共同就 2011 年 3 月 17 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
者的损失,在 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
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3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自
律处分 1 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和自律处分 2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欧昌献,200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 年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顺络电子、德赛西威、英集芯等近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彭敏,2014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顺络电子、英集芯、中广天择等 5 家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金金,201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
中广天择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复核人:郑少杰,2010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0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过商信政通、杜威智能、汇通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欧昌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郑少杰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
督管理措施和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的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彭敏、张金金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序号 姓名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日期 类型
月 12 日 函 所会计监管部 审计项目收到监管函
月 12 日 函 所会计监管部 审计项目收到监管函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 20.00 万元,合计 80.00 万元。
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
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审计收费。2024 年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财务审计费用为 60.0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 20.00 万元,合计 80.00
万元,较上期费用持平。
以上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