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长鸿高科
股票代码:60500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蒋家村 136 号 2 幢 1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 102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才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指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定鸿、转让方
瀚墨天成、受让方 深圳瀚墨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瀚墨观物一
指
鹏城万里、受让方 前海鹏城万里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代表“鹏
指
宁波定鸿将其持有的 35,463,33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5.49%)无限售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给瀚墨天
成;将其持有的 37,530,4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例为 5.81%)无限售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给鹏城万里;
及前期一致行动人陶春风通过定增方式获得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蒋家村 136 号 2 幢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科元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资本 17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5MA28YL22XT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7-03-31
经营期限 2017-03-31 至长期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
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经营范围
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总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元)
姓名 陶春风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国籍 中国
出生年月 1967 年 6 月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 102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
否
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
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
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陶春风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
企业资产规划需要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宁波定鸿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
其他股份增减持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定鸿持有公司 425,490,094 股股份,占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前总股本的 66.2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定鸿的实际控制人陶
春风持有公司 14,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总股本的 2.18%,
合并计算共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总股本的 68.42%。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后及本次协议转让后,宁波定鸿持有公司
波定鸿的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持有公司 17,582,000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发
行完成后,宁波定鸿持有公司 425,490,09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7%;宁
波定鸿的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持有公司 17,582,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
合并计算共占公司总股本的 68.59%。
宁波定鸿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与瀚墨天成签署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公司 35,463,337 股
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瀚墨天成,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
宁波定鸿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与鹏城万里签署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公司 37,530,416 股
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鹏城万里,占公司总股本的 5.81%。
本次协议转让减持后,宁波定鸿与陶春风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占公司总股本的
次协议转让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
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宁波定鸿与瀚墨天成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深圳瀚墨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瀚墨观物一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第1条 释义
“基准日”指 2024 年 9 月 10 日。
“基准单价”指基准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转让价格”指基准单价的 90.48%,即 10.55 元/股。
第2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
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5.49%。
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
和利益,但不得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第3条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安排
确定,即 10.55 元/股,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374,138,205.35
元(大写:叁亿柒仟肆佰壹拾叁万捌仟贰佰零伍元叁角伍分)。
付本次交易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1) 于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
元整);
(2) 于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00,000 元(大写:
贰仟万元整);
(3) 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
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177,854,558.53 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
捌拾伍万肆仟伍佰伍拾捌元伍角叁分);
(4) 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 6 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期股份转
让价款 166,283,646.82 元(大写:壹亿陆仟陆佰贰拾捌万叁仟陆佰
肆拾陆元捌角贰分)。
第4条 税费
转让价款等收益所应当缴纳的税费,并进一步承诺其未及时全额缴税而
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一方对另一方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该方应依
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程序,从应
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税费,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各自聘用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费用)。
第5条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交所,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上交所审
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
件有效期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
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由乙方享有。过渡期内,未经乙方
同意,甲方:
(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平
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收购、转让进行任
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1) 每一方均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
状况良好的实体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 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
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 其拥有所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并已采取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行
为,其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
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4) 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a)不会违反任何可适用法律;(b)
不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并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契约、承诺或其
它文件;(c)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d)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
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中各项义务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尚未了
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或(e)不会构成对任何第
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5) 其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复印
件均与原件一致。
(1) 甲方已向乙方如实披露标的股份的所有重要信息,不存在故意隐
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材料等在所有重大
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2) 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
股份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
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份
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份转让、过户
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 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
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
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1) 乙方保证其具备协议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乙
方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承诺的款项,
且用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
(2) 乙方没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7条 保密义务
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
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及对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
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
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甲乙双方及所有知情人员均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未经文件及资料、信
息提供方同意,文件及资料、信息接受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和
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且甲乙双方及所有知情人员均不得违反证券交易
法、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若任意一方或任意知情人员违
反上述保密义务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条款均有效。
第8条 违约责任
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的情形均构
成违约。构成违约的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当对守约的一方(以下简
称“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可能发生或招致的一
切权利主张、诉讼、损害、损失及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乙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经乙方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
仍未配合,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恢复原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
支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损失的计算标准,自催
告后 5 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以甲方应退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
分之五的单利计算利息)。
每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且应当继续
履行付款义务。
(二)宁波定鸿与鹏城万里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前海鹏城万里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代表“鹏城万里-鹏峰稳
健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1条 释义
“基准日”指 2024 年 9 月 10 日。
“基准单价”指基准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转让价格”指基准单价的 90.48%,即 10.55 元/股。
第2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
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5.81%。
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
和利益,但不得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第3条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安排
确定,即 10.55 元/股,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395,945,888.80
元(大写:叁亿玖仟伍佰玖拾肆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
付本次交易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1) 于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
元整);
(2) 于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00,000 元(大写:
贰仟万元整);
(3) 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
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 189,969,938.22 元(大写:壹亿捌仟玖佰
玖拾陆万玖仟玖佰叁拾捌元贰角贰分);
(4) 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 6 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期股份转
让价款 175,975,950.58 元(大写:壹亿柒仟伍佰玖拾柒万伍仟玖佰
伍拾元伍角捌分)。
第4条 税费
转让价款等收益所应当缴纳的税费,并进一步承诺其未及时全额缴税而
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一方对另一方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该方应依
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程序,从应
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税费,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各自聘用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费用)。
第5条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交所,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上交所审
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
件有效期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
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由乙方享有。过渡期内,未经乙方
同意,甲方:
(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平
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收购、转让进行任
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1) 每一方均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
状况良好的实体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 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
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 其拥有所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并已采取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行
为,其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
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4) 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a)不会违反任何可适用法律;(b)
不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并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契约、承诺或其
它文件;(c)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d)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
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中各项义务的潜在或者已经发生尚未了
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或(e)不会构成对任何第
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5) 其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复印
件均与原件一致。
(1) 甲方已向乙方如实披露标的股份的所有重要信息,不存在故意隐
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材料等在所有重大
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2) 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
股份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
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份
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份转让、过户
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 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
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
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1) 乙方保证其具备协议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乙
方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承诺的款项,
且用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
(2) 乙方没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7条 保密义务
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
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及对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
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
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甲乙双方及所有知情人员均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未经文件及资料、信
息提供方同意,文件及资料、信息接受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和
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且甲乙双方及所有知情人员均不得违反证券交易
法、证监会及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若任意一方或任意知情人员违
反上述保密义务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条款均有效。
第8条 违约责任
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的情形均构
成违约。构成违约的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当对守约的一方(以下简
称“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可能发生或招致的一
切权利主张、诉讼、损害、损失及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乙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经乙方催告后 5 工作日内甲方仍
未配合,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恢复原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
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损失的计算标准,自催告
后 5 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以甲方应退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
之五的单利计算利息)。
每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且应当继续
履行付款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
让的情况。
四、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
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披露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
确。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宁波科元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陶春风
签署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
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在地 山港口路 108 号
股票简称 长鸿高科 股票代码 605008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宁 波 定 鸿创 业投 资 合伙企 业 信息披露义
山街道蒋家村 136 号 2 幢 1
称 (有限合伙) 务人注册地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务人是否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上市公司实
是? 否? 是? 否?
大股东(发行完成 际控制人
后) (发行完成
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425,490,094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66.24%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352,496,341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54.57%
及变动比例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不适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不适用 □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注: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才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宁波科元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陶春风
签署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