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运行效率,有效控制公司的投资及财务决算风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
结合《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授权管理是指: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股东会就专门事项通过决议对董事会
授权。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公司股东
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时,应遵循依法维护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等
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除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者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
理等行使。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
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时,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少于”、“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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