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关联董事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
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经营者和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
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孙国君先生、李爱军先生、金力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在
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