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李泽春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 9:30 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药空间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
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学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18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04,666,4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1.9116%。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5,872,94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9778%;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2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9,366,889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2.766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
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李泽春
杨杰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