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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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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大陆地区)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
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时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刊载的《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
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87,147,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81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总
普通股股数 687,209,101 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 8,807,444 股,下同)。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62 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3 人,
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995,7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055%。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五)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6,959,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411%;
反对 12,025,4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74%;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184,03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048%;反对 12,025,46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28%;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86,957,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391%;
表决情况:
反对 12,018,6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06%;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182,03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026%;反对 12,018,66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54%;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86,947,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298%;
表决情况:
反对 12,022,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40%;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172,83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25%;反对 12,022,06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91%;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
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