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源股份: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2 0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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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98,995,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405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总普通股股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7,147,10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68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2 人,代表股份 11,848,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2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91,220,79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9,372,10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2 人,代表股份 11,848,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242%。
黄继武先生、刘运国先生、朱义坤先生,监事张丽香女士、林伟畴先生、陈辉先
生,董事会秘书费威先生。
聪先生。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86,959,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411%;
反对 12,025,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74%;弃
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4,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3.1828%;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同意 86,957,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91%;
反对 12,018,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06%;弃
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2,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3.1754%;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86,947,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298%;
反对 12,022,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40%;弃
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72,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3.1791%;弃权 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伟聪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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