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睿数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11 2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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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数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就《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博睿数据如下保证:博睿数据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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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博睿数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博睿数据系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由北京博睿宏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0 年 8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下发“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57 号”《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博睿数据”,证券代码为“688229”。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 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10105672840619D”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46 号 4
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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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议
通过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
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
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
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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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范围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人员(以下简称“持有人”),不超过49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申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
对持有人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项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
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博睿数据
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27.28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440万股的0.6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五)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如需展期,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存续期限可以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27.28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440万股的0.61%,最终持股数量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虽然最终持股数量尚存在不确定性,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
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及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股份、
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
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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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
定。
  (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
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持股份额、所占比例;
计划变更、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员工不适合继续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
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方法;
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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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及《监管指引》“第七章 其他规范事项”之“第六
节 员工持股计划”之第7.6.3条的规定。
  (十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
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
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上述内容合法合规,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
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通过了《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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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的规定。
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监事种姗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此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尚需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
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关联
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
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
关文件。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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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
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及比
例等情况;
量;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2)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除上述情形外,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
者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其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也应当一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已全部卖出相关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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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监事会的
明确意见;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
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规定,根据其
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
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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