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1 2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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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4-85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发出,会
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4:00 以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 8 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 8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强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
如下决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强先生、宋钦先
生、李震先生、陈素真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强先生、宋钦先
生、李震先生、陈素真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强
先生、宋钦先生、李震先生、陈素真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
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
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
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
《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
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
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
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
的批准;
  ⑩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
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
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
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
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
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激励
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
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子公司的议案》;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有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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