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调
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吉比特如下保证:吉比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
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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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比特本次调整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
见。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议案。
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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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 2024
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公司将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向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4.50 元(含税)。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后行权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
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
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55.09 元/股-
(三)本次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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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及时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
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随着
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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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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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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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