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
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审议事项不存在
违规使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
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对“康为世纪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分子检测产品研
发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 潇、李映红、胡宗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