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办理 90.81 万股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