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1 0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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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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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或 3/4 以上通过。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收购人及/或其一致行动
人提交的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收购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公司
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
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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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含知识产权许可)、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议案。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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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不
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
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含会议当天)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含会议当天)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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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用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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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
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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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三十四条   董事和监事选举时,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方式。股
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1 普通股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终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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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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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都含本数;“低
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
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 年 12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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