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分
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禁止公司
以个人名义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在未经公司总部批准
的情况下,各子分公司不得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
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应当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
范汇率、利率等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禁止任何形式的高风险投
机交易。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
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
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结合销售订单情况及回款预期安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
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及衍生品交
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
户或者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审批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及
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
可执行。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及衍生品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金融部负
责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授权董事长、总裁或被授权人负责签署相
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部负责评估期货及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期货及衍生
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期货及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
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期货及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期
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及衍生品交
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情况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
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在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金融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期货及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金融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及时做出判断并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
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金
融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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