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其核查意见。
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行权期限、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的情形。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