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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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宿扬帆、公真真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告了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960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80,742,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18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960 名,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0,742,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181%。
经查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
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公告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
进行。
(二)公司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5,921,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296%;
反对 4,5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5.6106%;弃权 29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9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关联股东遵照法律规定
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
据合并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陈 明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宿扬帆
经办律师:
公真真